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宝政办发〔2005〕1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鸡市市级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经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宝鸡市市级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公布, 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采购,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
  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外和自筹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由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的品目金额以单位全年采购总量为标准计算,任何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三、公开招标的采购数额标准为:市级货物和服务类30万元,工程类50万元。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确需使用其它方式采购的,事前需报市财政局批准。
  四、各县区政府集中采购,可根据本县区的实际情况参照市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附:2005年宝鸡市市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2005年宝鸡市市级单位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品目名称
限额标准
货物类  

(一)、一般设备
①、电器设备(包括工业洗衣机、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其他电器设备)
②、电视机
③、电冰箱
④、空气调节器
⑤、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传真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等)
(二)、各类家具(包括办公、宿舍家具)
(三)、专用设备
①、通讯设备
②、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
调制解调器)
③、医疗器械及药品
④、计划生育设备
⑤、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⑥、公安消防设备
⑦、道路清扫设备
⑧、警用保安设备
⑨、图书档案管理设备
⑩、教学设备
⑾、实验室设备
⑿、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⒀、灯光音响设备
⒁、文艺体育设备
⒂、电 梯
⒃、锅 炉
⒄、环保监测设备
⒅、救灾防汛物资
(四)、交通工具
①、轿 车
②、越野车
③、卡 车
④、载客车
⑤、专用汽车  
⑥、摩托车  
(五)、标志服装


3千元以上
3千元以上
3千元以上
3千元以上
3千元以上

3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上
工程类
①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  
②、水暖管网维修更新工程
③、园林绿化工程 3万元以上
④、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3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上
服务类
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②、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③、机动车辆定点加油  
④、印刷(含票据、证照、报表印刷等)



3千元以上
四、其他类:  
①、农村水利建设工程  
②、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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